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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可以在汇缴时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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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处置固定资产,取得残值收入,并且缴纳了增值税,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固定资产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所得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其实与处置时增值税的缴纳没什么关系。

    1、如果是资产使用期满后处置发生的损失,清单申报,填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如果未提满折旧就处置发生损失,专项申报,填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问:这样处理,是否需要实现去税务局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目前资产损失采用申报扣除法。无论清单还是专项申报都是通过填制汇缴表中相应附表实现的,无需提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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